“噪声”专辑——噪音危害&职安健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

 台湾:劳工听力保护计划指引

 工地负责人进“噪音课堂” 听专家讲噪音危害(西安,2005.6.2

 噪声污染2004.8.23

 噪声污染该向谁投诉2004.8.18

 噪音损害视力2003.1.25

 办公室噪音成为上班族“隐形杀手”

 研究结果显示:美国青少年忽视噪音危害2005.4.4

 你知道吗——家电噪音危害人体健康2004.6.4

 噪音危害婴幼儿健康2005.6.13

 如何自测听力损害(2005.5.16

 央视国际《危险就在耳边》(2004.5.20

 噪音污染:嘘,小点儿声!

 噪音和心理疾病

 怀孕了请远离噪音

 德科学家:噪音环境可导致高血压

 噪声对健康的影响

☆ 你能承受多大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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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

(第156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是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由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国际劳工标准中涉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特殊危害的预防标准特殊危害的预防标准是针对特殊物质(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或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害而制定的预防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并注意到现行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六0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四年因工受伤福利待遇公约,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建议书:

 

一、范围

 

1.(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应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应用于经济活动的所有部门。

  (2)应采取措施,对于在与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本建议书中所规定的类似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的自雇人员予以保护。

 

二、预防和保护措施

 

2.(1)主管当局应对由雇主负责的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进行检测的性质、次数和其他条件作出规定。

  (2)在机器或设备首次使用或进行重大改装时,或采用新的工作程序时,应在工作环境中对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8条所述关于暴露的限度作专门的检测。

3.雇主应负责对用于检测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设备安排定期的检查、维修和校准。

4.工人和/或其代表以及监察机构应能查阅工作环境检测记录,以及用于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校准记录。

5.凡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险的易于在工作环境的空气中传播的物质应代之以少害或无害的物质。

6.凡能引起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应尽量代之以较少引起或不引起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程序。

7.主管当局应确定哪些物质应禁止制造、供应或在工作环境中使用,或需经其特别核准以便要求遵守专门的预防或保护措施。

8.(1)在特定情况下,主管当局批准机器和设备在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方面排放水平的标准。

  (2)应通过以下方式恰当达到这些标准:

    (a)设计;

    (b)内装设备;

    (c)安装时采取技术措施。

  (3)应责令机器或设备的制造者或供应者确保遵守这些标准。

9.根据最新技术知识不再符合本建议书第8条要求的机器和设备,在必要情况下,其制造、供应或使用应由主管当局核准,要求其遵守其他恰当的技术或行政保护措施。

10.本建议书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不应解除雇主履行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6条的义务。

11.雇主应保证对机器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注意有害物质、粉尘、噪音和振动的排放。

12.主管当局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得在必要时制定核准个人保护用品的程序。

13.主管当局应按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9条(b)项的要求,在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通过适当的劳动组织制度或进度计划,包括减少工作时间而不降低报酬的办法,规定或促使减少暴露。

14.主管当局在为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制定措施时,应考虑国际劳工局制定的最新的实践守则或指南、国际劳工局可能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他合格机构提供的信息。

15.主管当局在为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制定措施时,应顾及保护工作环境和保护大环境之间的关系。

 

三、对于工人健康的监督

 

16.(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11条规定的对工人健康的监督,经主管当局确定,应包括:

    (a)分派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

    (b)经适当间隔期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

    (c)为控制暴露程度并监督有关工人的健康状况而可能需要进行的生物或其他的测试或调查;

    (d)在分派的工作停止后的体格检查或生物或其他的测试或调查,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应作为工人的权利经常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向其提供。

  (2)主管当局应要求将这种检查或测试的结果通知工人,并在工人的要求下通知其私人医生。

17.本建议书第16条规定的监督通常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应对工人免费。

18.(1)主管当局应建立一种记录制度,将按照本建议书第16条所得的医疗信息登记在案,并应确定此种制度的运行方式。应作出规定将这些记录保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以保证在进行流行病学研究或其他研究时得以取用,条件是只有主管当局可以允许作个人认证。

  (2)在主管当局确定的范围内,这些记录应包含有关工作环境中对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职业暴露的信息。

19.当继续分派工人从事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可取时,应根据国家的实践和条件,为有关工人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或其他办法维持其以前的收入。

20.在实施本建议书时,工人根据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立法所享受的权利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四、训练、信息和研究

 

21.(1)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以促进在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现存的和潜在的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方面,对一切有关人员进行训练和提供信息。

  (2)关于在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而易于对工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后果的工程、措施和决定;雇主应事先通知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并与之进行磋商。

  (3)在工人被分派从事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所致危害的工作以前,雇主应将危害、安全和卫生措施以及获得医疗服务的可能性告诉工人。

22.(1)主管当局应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密切合作下,适当时,在国际组织和本国组织的帮助下,倡导、协助和促进对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危害的研究。

  (2)应将这种研究的目标和成果通知一切有关人员。

23.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采取积极行动,实行以预防、控制和防范业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为目的的训练和信息计划。

24.企业内工人代表应享有便利条件和工资照付的必要时间,以便在预防、控制和防范业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致职业危害方面起积极的作用。为此,他们应有权向他们所选择的公认的专家求得协助。

25.凡在工作场所采用一种易于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物质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在下列问题上获得充分的信息:

  (a)对该物质的任何有关测试的结果;

  (b)为确保正确使用该物质使其不致危害工人健康所需具备的条件。

 

五、实施措施

 

26.各会员国应:

  (a)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任何其他方法,采取包括必要时酌情惩罚在内的各种步骤,以实施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

  (b)为监督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的实施,提供适当的监察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

  (c)在本国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尽速努力从事以上事宜。

27.为实施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并酌商制造商、供货者和进口商组织。

28.(1)本建议书关于机器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供应的指定标准的规定应立即适用于新制造的机器和设备。

  (2)主管当局应为改造现有的机器和设备,尽快按种类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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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工听力保护计划指引

 

序言

 

  本所于83年进行之「劳工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状况调查」显示,作业环境中「劳工重视之健康危害因子」之排序,噪音问题位居第三,且劳工认为「最需改善的安全卫生问题」中,噪音之改善控制排名第二。依卫生署检疫总所听力检查通报系统85年统计数据发现,噪音作业劳工听力检查报告中约有22%劳工听力损失达40分贝以上。因此保护噪音作业劳工之听力,实为事业单位安全卫生重要课题之一。

  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对于噪音危害预防,分别规定于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劳工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等,本指引目的在提供事业单位听力保护计划之整体概念,使事业单位于规划、执行听力保护计划时有所遵循。并期事业单位依本指引拟定其单位之听力保护计划,视为职业灾害防止计划之一,由雇主、计划执行人员与劳工共同参与、配合并确切执行,使因职业暴露导致听力损失之发生率降至最低。

 

第壹篇劳工听力保护相关法规

 

劳工安全卫生法:

第五条:雇主对左列事项应有符合标准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

八、防止辐射线、高温、低温、超音波、噪音、振动、异常气压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对于劳工就业场所之通道、地板、阶梯或通风、采光、照明、保温、防湿、休息、避难、急救、医疗及其它为保护劳工健康及安全设备应妥为规划,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第十条:本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应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之作业场所如左:

三、显著发生噪音之室内作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系指:

一、噪音在八十五分贝以上之作业。

二、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第二百八十三条:雇主为防止劳工暴露于强烈噪音之工作场所,应置备耳塞、耳罩等防护具,并使劳工确实戴用。

第三百条:雇主对于发生噪音之工作场所,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劳工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九十分贝时,雇主应采取工程控制、减少劳工噪音暴露时间,使劳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时日时量平均不超过表1列之规定值或相当之剂量值,且任何时间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分贝之冲击性噪音或百十五分贝之连续性噪音;对于劳工八小时日时量平均音压级超过八十五分贝或暴露剂量超过百分之五十时,雇主应使劳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护具

    ()劳工暴露之噪音压级及其工作日容许暴露时间如下列对照表:

      表1劳工暴露噪音压级及其工作日容许暴露时间表

工作日容许暴露时间(小时)

A权噪音压级(dBA)

8

90

6

92

4

95

3

97

2

100

1

105

110

或更少

115

 

第贰篇劳工听力保护计划指引

 

  当暴露于噪音环境下,除了造成谈话干扰令人厌烦外,在生理上,会使人因内分泌异常而引发头痛、高血压、降低工作效率及疲劳、易怒的情绪反应,而最主要且直接的危害就是导致听力受损。噪音导致的听力损失可概分为传音性听力损失与感音性听力损失二类;传音性听力损失是由外伤(如:爆炸、打靶等突发性高噪音之强大压力造成耳膜破裂等)或疾病所导致;长期暴露于噪音环境下,因毛细胞受损使听力无法恢复,导致听力阈值升高的现象即为感音性的永久听力损失。以往因噪音引起的健康效应较缓慢且不易察觉,使得资双方常忽略了噪音的危害,待发现听力不良时,多已发生严重且无法恢复之听力损失,进而影响了劳工之生活质量。政府为保护劳工的听力免于受损,已制订了完善的听力保护相关法规。但由许多研究调查结果发现,本国许多产业之噪音量仍超过噪音暴露八小时日时量平均90分贝之规定,而有导致听力损失之虞。此外,金属加工业、汽车制造业、机械工业及造船业…等之作业环境皆有冲击性噪音存在,且峰值常有超过法令标准的情形出现。为保护噪音作业劳工免于听力损失的危害,实施听力保护计划实为一主要防范之法。执行听力保护计划的目的为『控制噪音危害,避免噪音引起之听力损失』,本文探讨之听力保护计划即在预防感音性听力损失的发生,保护长期暴露噪音作业场所下之劳工避免遭受听力损失之苦。

2-2噪音场所之标示

 

第四章劳工暴露时间管理

4.1劳工暴露时间管理目的

  当劳工于噪音作业场所中暴露量超过法令标准时,若工程控制技术上难以克服或成本太高无法承担时,可利用噪音作业劳工暴露时间管理来改变劳工的作业时间或程序,以减少劳工噪音暴露剂量。对以管理为对象之劳工,应使其配合佩戴防音防护具,并密切注意该劳工年听力图之变化,以评估成效,并确定其是否落实执行。

 

4.2 劳工暴露时间管理主要项目

1.劳工轮班制:劳工于噪音作业场所中工作,当八小时日时量平均或暴露剂量超过容许限量时,单位主管可将高噪音工作分为多班制,由二人或更多人轮班去做,缩短劳工噪音暴露时间。实施劳工轮班制(高噪音作业与低噪音作业轮替作业),其每日工作时间仍为8小时,因轮班作业而减少暴露于高噪音作业之时间,进而降低劳工之暴露剂量。将劳工于高噪音与低噪音场所之工作时间互相搭配,可使工作日时量平均暴露量在容许限量之下,以免造成听力损失。轮班制可以为不同工作场所的轮班,或为同一工作现场、同一生产在线,不同噪音量暴露量的时间调配。

2.工作调整轮调:劳工于噪音作业场所中工作,为避免因长期暴露于噪音环境下导致听力受损,可每隔一段时间(每月、每季或每半年)调整劳工的工作性质,轮调不同作业区之劳工,变换其工作环境,以降低听力严重受损的发生率。工作调整轮调需辅以防音防护具的使用,以不造成听力损失为前提。

3.调整作业程序:当劳工之噪音暴露量超过容许值时,除进行工程控制、轮班与轮调外,亦可针对改善作业程序来降低暴露量。从整个作业程序中找出噪音暴露量大之作业,进而针对该作业进行作业时间、程序调整改善或以其它方式替代,以达到减少高噪音暴露之目的。

4.以自动化作业替代:于噪音作业环境下,应尽量以自动化机械作业取代人工或半自动化作业,使劳工尽量减少至噪音场所的时间,并减少暴露之劳工数。

 

4.3执行劳工暴露时间管理相关人员责任

1.雇主:确实掌握作业场所之噪音状况(音场分布、机械运作情形、劳工暴露状况等),制订劳工暴露时间管理之政策方针。设置安静之休息室、活动中心、餐厅等供劳工休息、活动用。

2.计划执行人员:了解劳工作业暴露状况,评估各暴露时间管理项目之可行性,选定效果佳之方案执行,并定期评估其执行成果。实施轮班、轮调与调整作业程序,皆需以不造成听力损失为前提。实施时,皆应告知员工相关危害与应注意事项,以避免因疏忽造成之伤害。定期检视劳工听力检查资料之变化情形,如有发现异常变化,应报告雇主及告知劳工,并检讨措施之缺失,立即改善。

3.劳工:配合事业单位实施之轮班、轮调与调整作业,并依规定执行各项防护措施(防音防护具之佩戴等)。应注意作业场所的噪音问题,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通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卫生人员。

 

第六章防音防护具选择及使用

  本章主要在说明防音防护具选择及使用的整体概念,期能藉由本章之说明,增进雇主、计划执行人员、劳工等对防音防护具选择及使用之方法及应注意事项的了解。并藉由防音防护具的使用,确实降低耳朵暴露之噪音量,避免听力受损。

 

6.1佩戴防音防护具之目的

  防音防护具因对声音有阻隔的作用,可减低外界噪音对听力的影响,有效地避免听力损失。当作业场所无法以有效的方法进行噪音控制,或于进行噪音工程改善时,噪音被控制至合于法令标准前,使用防音防护具来保护劳工听力免于受损为一有效的方法。然防音防护具的佩戴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必须配合工程控制与作业管理使劳工之噪音暴露量合于法令规定。

6.2防音防护具之种类

  因市面上防音防护具的种类繁多,按照其基本性能可概分为耳罩、耳塞与特殊型防音防护具三大类。基于遮音性能、方便性与实用价值的考虑,佩戴时应视需要而选择不同的防音防护具或组合来使用。

1.耳罩:具有隔音功能,由包覆外耳的耳护盖、与耳朵密合的软垫、于软垫内的吸音材料与连接两个耳护盖的头带所组合而成。耳罩除可阻绝气导噪音外,亦可以隔绝部分的骨导音,故有较高的隔音值。

2.耳塞:用于外耳道中或外耳道入口处,以阻止声音(气导音)由外耳道进入内耳。耳塞依制造的方式又可分为:

¤模压型耳塞:由软硅胶、橡胶或塑料等材料制成,不经压缩变形,直接插入外耳道。有时会以头带或绳子互相连接,防止耳塞掉落或遗失。

¤可压缩耳塞:由泡棉等可压缩软质之材料制成。于使用前需经手压缩后再放入外耳道中,待耳塞膨胀与耳道形成紧密的功能。

¤个人模压型耳塞:根据个案的耳道形状所灌模压铸的,因此与耳道有较佳的密闭功能,可增加隔音值。

3.特殊型防音防护具:振幅感度防音防护具:当外界噪音量增大时,隔音的效果增加;当噪音量减小时,隔音效果也减小。如此可听得较清楚谈话声音,于噪音环境下,亦有较佳的保护。

¤主动噪音控制耳罩:应用电子线路产生与噪音相位相反的声波,将噪音抵销,以达到减少噪音的目的。适用于稳定、低频的噪音。

¤通讯用耳罩:于耳罩上安装有线或无线的装置,除可防音外,尚可清楚地接收讯号。

¤防音头盔:将头大部分都包覆起来,除了可减少声音由耳道进入内耳外,同时减少经由头部骨骼传递至内耳的骨导音。

 

6.3防音防护具选择规范

  防音防护具的佩戴应依暴露噪音类型、作业现场环境等不同,选择适合、有效的防音防护具来保护劳工之听力。一般选择的考虑分述如下:

1.符合标准规范:对于一个所谓合格的防音防护具,是指由经过认可的实验室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测试合格的防音防护具,并给予此一防音防护具适当的认可标章,例如:正字标章、或CE标章,如此的选择至少可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2.声衰减值的要求:防音防护具的选择中,声音衰减的功能为一重要考虑的参数之一;当工作环境中的噪音超过法令规定,劳工必须佩戴防音防护具来保护听力,防音防护具的声衰减值是否恰当,关系劳工是否可有效地防止噪音,免于听力损失。

3.实际佩戴时的防音性能:防音防护具声衰减值都是在实验室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测试得来的。但是在佩戴时,应考虑因环境、工作型态、个体差异与佩戴方式错误…等因素,导致实际佩戴防音防护具的声音衰减性能与标示不同,而无法达到防音之目的。为避免劳工因佩戴了防音防护具而以为具有防音效果,却又因上述原因无法达到防音效果,而导致听力受损的情形发生。故选择防护具时除考虑防音防护具之声衰减值外,亦应对实际工作环境、工作型态及个人体型等进行评估,选择适当的防音防护具。此外,工厂亦应加强劳工的教育训练教导其选择最适用之防音防护具与正确佩戴之方法。另外在噪音很高的环境中工作时,有时须同时使用两种防音防护具(耳塞与耳罩等)来保护听力,此种组合式防音防护具之声衰减值需经过实际的测试方可确定,不可以直接将二者之声衰减值相加当为组合之声衰减值。

4.使用者的舒适性与接受性:在挑选防音防护具时,防护具的舒适性、重量、规格大小、材质、造型、夹紧力、压力、调整性、脱戴的容易程度等方面皆应予以考虑,但重要的就让佩戴者对所挑选的防音防护具有较高接受程度。于作业场要是所佩戴防音防护具虽然可因减少噪音的暴露量而减少对听力的伤害,但劳工常可能因佩戴造成的不舒服情形而降低佩戴的意愿与佩戴的时间(噪音暴露作业时未全程佩戴),导致听力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5.工作环境的考虑:在特殊的工作环境中,或者是在工作环境中有特殊的要求,此时在不同的场所中,则各有其适用的防音防护具。在高温、高湿度环境中宜使用耳塞、耳塞软垫内有液体装置具清凉效果者、或使用易吸汗的软垫套子。尘土较多的环境中宜使用丢弃式耳塞、或使用可更换软垫套的耳罩。常常进出噪音环境:宜使用易脱戴的耳罩或附有头带的耳塞。高频信号、警告信号或交谈听取:由于大多的防音防护具声音衰减特性在低频时较低,高频时较高,若要听取高频信号、警告信号或交谈话语,则宜尽量挑选声音衰减在频率范围内尽量是平均分布的防音防护具,亦即在低频有较高的声衰减值,而在高频的声衰减值较低。

6.音源方位的辨别:此时宜使用耳塞,可有较佳的方位辨认感。

 

6.4防音防护具的使用与佩戴:

1.心理建设:由于佩戴防音防护具后,其对不同频率声音的遮音性能不同,对外界的环境会觉得不习惯,故为鼓励劳工佩戴防音防护具,减低其佩戴之抗拒心理,应定期对劳工施以教育训练,学习适应与佩戴方法。

2.佩戴方法:不同防音防护具有不同的遮音性能,为保护听力免于受损,除选择适合之防音防护具外,亦应加强学习正确的佩戴方法,方可发挥其遮音性能,达到保护听力之目的。

 

耳罩之佩戴方法:

A.分辨耳护盖之上下端、左右与前后之分。

B.调整头带至最大位置。

C.尽量将头发拨离耳朵。

D.戴上耳罩,确定耳朵于耳护垫内。

E.用拇指向上、向内用力固定耳护盖,同时用中指调整头带,使头带紧贴在头顶。

F.检查耳垫四周,确定耳护垫有良好之气密性。

G.如不合用,选择其它形式之耳罩或耳塞。

H.注意事项:                

 (A)作业时,耳罩可能会移位,故应随时注意,必要时需重新佩戴。

 (B)切莫用力拉扯头带,以防其失去弹性。

 

耳塞之佩戴方法:

用手绕过头部(后脑),将另一边之耳朵向外向上拉高(因大多数人之耳道向前弯曲),使外耳道被拉直。用另一只手将耳塞插入耳道中。

注意事项:

 (A)如果耳塞为可压缩形式,将耳塞慢慢捏成一细长条状,(手指需

  保持干净,避免有油脂与灰尘),然后将耳塞插入外耳道中待其膨

  胀,与耳道壁密合。            

 (B)取下耳塞时宜缓慢,以避免伤害耳朵。

 (C)作业时,佩戴之耳塞会因说话、咀嚼等活动,使耳塞松脱,影响其遮

  音性能,故需随时检视,必要时需重新佩戴。

 

6.5佩戴防音防护具应注意事项:

1.医疗卫生:如果佩戴者现在或曾经患过有关耳朵的疾病,应寻求有关专家提供医疗指示,再进行挑选适合的防音防护具

2.佩戴防音效果检查:因说话、咀嚼东西等皆会使耳塞松动,降低其防音效果,须随时检查戴好。

3.检查与更换:长期使用的防音防护具,其软垫会有老化的现象而影响耳罩之防音性能。故应定期检查防音防护具,若有发现损坏、变形、硬化,应立即至安全卫生单位更换。

4.个人卫生:当防音防护具被污染时,会刺激皮肤导致过敏,甚至发生感染,佩戴时双手不洁或储藏不当常会造成污染。

避免污染的方法有:

 (1)佩戴时注意双手的卫生与清洁。

 (2)定期清洁重复使用之耳塞或耳罩,更换耳护垫。

 (3)音防护具属个人专属的,不宜大家共同使用。

 (4)清洁后的防音防护具应妥善至于干净的袋子、盒子或柜子中保存。

 

第肆篇特定字汇与名词解释

 

.永久性听力损失:经过年龄听力衰退校正后,因噪音暴露导致永久性听力阀值降低者。

.耳塞:防音防护具之一种,用于插入外耳道内,以封闭外耳道入口,降低声音传播之音量者。

.耳罩:防音防护具之一种,由一头带连接左右二端之耳护盖者,耳护盖内部为吸音材料,紧压在左右耳廓上或围住耳廓四周遮住耳朵,以降低声音传播入耳内者。

防音防护具:覆盖耳朵或插入外耳道,以避免噪音过度刺激人耳,保护高噪音环境下之听觉免于受损。

.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背景噪音:于实施测定之场所中,除了施行试验时产生之试验音以外,所有音源所产生之噪音。

.粉红噪音:连续频谱之声音,在八音阶频带之各频带有相同之功率,其声压频谱密度与频率成反比。

.动特性:噪音计电路与指示响应速度分为快、慢二动特性,“快”动特性响应时间常数为秒,“慢”动特性响应时间常数为1秒。

.基准听力图:当劳工首次暴露于八小时时量平均值等于或大于85dBA之噪音,在三个月内对此劳工所建立之测试频率与听力阈值之关系图。

.最小可听阈值:系指感觉声音存在之最小音压实效值。

.隔音材料:用来隔断空气中声音之材料。

.暂时性听力损失:噪音暴露导致暂时性听力阀值降低,经过适当的休息后听力可恢复者。

.遮音:阻挡声音之传播。

遮音性能:系指未佩带防音防护具之裸耳与佩带防音防护具时,以二者最小可听阈值之音压级差来评价其性能者。其差值称声衰减值。

.冲击性噪音:声音达最大振幅所需时间小于0.035秒,而由最高峰往下降低30分贝所需的时间小于0.5秒,且二次冲击间隔不得少于1秒钟,否则视为连续性的噪音。

 

「声音」都可以听得到吗?

  频率是指每秒内音波振动的次数,以Hz)表示,一般人耳可听到的频率介于20~20000之间,所以频率太低或频率太高的「声音」是听不到的。

 

怎么表示声音的音量大小?

  声音音量强的单位,一般以分贝(dB)来表示也就是音波施加在耳膜上的压力。

 

一般说话是多少分贝?

       噪声源        分贝

       低声说话       30~40

       一般说话       60~70

       吸尘器         80

       车床         90~95

       印刷机        100

       纺织机         110

       喷射机起飞       120——耳朵开始疼痛

 

噪音可以习惯吗?

  很多人以为噪音是可以适应的,其实这观念是错误的。在自以已经习惯噪音的时候,噪音对人体的危害仍然存在。

 

在噪音区中听随身听可减少噪音伤害吗?

  在噪音环境中听随身听、收音机会暴露于更大的音量,反而增加噪音危害。

  

为何噪音所引起的听力损失在初期常不易被发觉?

  因为噪音造成的听力损失是从高频率部分开始(一般在4000左右)但一般日常生活的声音频率大多在500~3000之间,所以在初期常不易被发觉,唯有做听力检查才能发现。

  

那些情形要怀疑听力受到伤害?

  下班后耳朵仍有嗡嗡声。

  和人谈话时,觉得变小声或听不清楚。

  别人发觉你说话变大声。

  听不到门铃或电话铃声。

  听音乐时觉得音质改变。

  把电视或收音机的声音转得十分大声。

 

噪音引起的听力损失只限于高频率吗?

  噪音引起的听力损失随暴露年数增加,受影响的不仅限于高频率(4000),也逐渐扩展到低频率,影响程度逐渐加重,以致造成听觉障碍。

  

噪音引起的听力损失可以治疗吗?

  长期暴露于噪音环境引起的听力损失目前还没有方法治疗,只有预防才是最好的方法。

  

如何评估听力损失?

  一般是以500100020003个纯音听力检查的听阈平均值,来评估听力损失。

    正常听力:0~25分贝

    轻度障碍:26~40分贝----细声交谈困难

    中度障碍:41~70分贝----一般交谈困难

    重度障碍:71~90分贝----需助听器

    极重度障碍:>=91分贝

  

什么是噪音作业?

  台湾法规规定工作环境如在85分贝以上即是噪音作业。而对于无法以工程或行政管理方法加以控制的噪音,雇主必须提供个人防护具,使「8小时工作日时量平均噪音」不高于90分贝。

 

法规为何订85分贝以上是噪音作业?

  有研究报告在85分贝环境工作10年:2000的听力保持正常

                   4000